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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22-2023学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

作者: 来源:阅读次数:日期:2022年09月07日

关于开展2022-2023学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

各中层单位:

为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,有计划地培养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,现将2022-2023学年教师培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培养原则

(一)学用一致,择优选派。紧紧围绕学科(专业)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,立足岗位,选派优秀的、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,坚持专业对口、按需培养、学用一致原则。

(二)统筹兼顾,合理安排。在保证正常教学、科研工作前提下,根据学科、专业、课程建设实际,结合教师自身发展等情况,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。

(三)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公开选拔条件,严格工作程序,公示选拔人选,坚持唯贤、唯业绩选拔。

二、培养类别

(一)学历培养

严格按照《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》(轻工大行发〔2018〕48号)规定,制订培养计划,确定培养人选。严格审核准入条件,攻读学位方向要与学科建设、梯队建设及本人现从事教学科研方向原则上一致,培养方式以统招“双证”为主。从严控制非专任教师攻读博士。

(二)非学历培养

原则上限于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项目(全额资助A类、地方合作B类)、湖北省高校青年教师出国项目(C类)、其他类别出国研修、出国外语培训、国内省内访问学者研修、脱产半年以上的课程进修、其他上级指令性培训等较为成熟的研修项目。教学计划中设置的新课程(单科)研修优先安排。

三、培养对象、期限、指标

(一)培养对象

1.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,政治思想素质好,有强烈事业心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,教学科研能力较强,教学效果好,符合相应培养项目的要求。

2.近年来新引进教师中已完成首聘期协议所列聘期任务;其他教师近2年未参加过三个月以上的脱产进修。学历培养等有具体工作年限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。

3.除可同时选报出国外语培训和公派出国研修(A、B、C类之一)外,其他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各类研修项目不能交叉进行。

4.已获各类公派出国资格教师,因个人原因放弃资格,自资格失效之日起,个人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教师进修培训项目。

(二)培养期限

本培养计划实施期为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(学历培养除外)。

(三)指标控制数

1.各院(部)年度培养计划总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12%,学历培养和非学历培养分别控制在教师总数的4%和8%左右,具体选拔人选报人事处备案,未备案人员不予办理相关手续。

2.各院(部)要统筹指标数,优先安排出国研修等重点项目。

四、资助政策

列入学校资助的项目,可对应按照《关于印发〈武汉轻工大学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轻工大行发〔2018〕48号)、《教师因公出国培训经费资助办法》(轻工大行发〔2020〕42号)等执行。

五、工作程序

(一)各院(部)按照上述原则和具体要求,集体研究,认真制订2022-2023学年教师培养计划,撰写教师培养方案。

(二)拟申请教师向本单位提交研修审批,经党政班子集体研究,将《2022-2023学年教师培养计划表》(见附件,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)于9月20日前报人事处备案。

(三)人事处汇总培养计划表,按专任教师总数的12%左右控制,审核后报学校审定。

六、工作要求

(一)各院(部)要高度重视教师培养工作,确保培养质量,重点是各类出国研修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外语培训项目。

(二)跟踪服务。研修教师要积极主动向派出单位及人事处汇报在外学习、生活状况;派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与外派教师联系,主动关心研修人员,掌握其思想动态,帮助解决其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。

(三)按期返校。教师研修结束回校后要及时向本单位和人事处交验结业(合格)证或毕业(学位)证等,费用票据(公务卡支付)经本单位审核确认后,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报销。研修考核不合格、不按规定返校者,其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,并按协议追究相关责任。

(四)示范作用。研修人员回校后,要在本单位或全校范围内进行学习交流。各院(部)要在教学、科研、学科(专业)建设等工作中对已研修教师提出高要求,使其发挥更大作用。


附件:2022-2023学年教师培养计划表



武汉轻工大学人事处

2022年9月7日